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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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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生活是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逐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定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民法基本原则,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很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先容。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以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以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串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以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以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实在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固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熟悉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定民事主体的正当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正当性的判定,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 它是贯串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由于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假如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 它是由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以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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