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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文化工业时代的音乐商品化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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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音乐商品有着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的特殊性,音乐商品承载的是音乐艺术,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以其鲜明生动的艺术形象反映并作用于社会生活。因此音乐商品既体现一般商品的特点又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正确处理音乐商品这两种特性之间的关系,在体现音乐艺术价值的同时,注重音乐商品文化内涵,依循商品化的客观规律,才能真正推动中国音乐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的音乐商品化最终追寻的不是瞬间的商业利益,而应该是文化的积淀与渐进。

谈文化工业时代的音乐商品化批判

关键词:文化工业 音乐艺术 音乐商品化


  音乐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殊的精神财富,从最早的口传心授到今天的向电子化、数字化传播方式的演进,经历了它从简单到复杂的转变。这一转变,意味着音乐已不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用来传达人类思想感情的、具有无限魅力的精神承载方式的存在,同时也成为了受复杂商业形态控制的,且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文化工业环境下的精神商品。这表明,虽然我们可以自由地、放任自身情绪地哼一支小曲,但当我们要听到那些具有良好音效与完美表达的音乐作品时,我们就不得不受到一个外在巨大的文化工业生产体系的支配——在音乐的情感表现形式与使用价值的背后,隐藏着起主导作用的商品与价值交换体系。因而,身处文化工业时代的音乐产品,不能再像以往那样,仅以精神形式存在,而成为了情感魅力与金钱光芒的综合体。它所带来的影响,一方面是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与某些创作形式的异军突起;另一方面,当物欲压抑了情感,思想与美的脚步就必然会凝滞不前,而且,随着文化工业与产业的不断发展,这种精神与物质的融合还在不断加深和加剧。那么,在文化工业时代日益繁荣的表象背后,是否有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呢?
   (一)音乐商品化及其表现形式
  音乐商品是将音乐这种抽象的精神产品通过进行社会传播加以物化,使之具有交换的价值,即通过音乐与音乐载体的融合,使之成为参与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音乐作为可交换的商品古已有之。先秦《滥竽充数》的故事,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为国君进行演奏是有丰厚报酬的,音乐进而也就成为了一种具有物质属性的精神产品。在这之后的汉代乐府、唐代梨园及以后的历朝历代都被沿袭。在西方也是这样,从有着宫廷乐师身份的海顿,到以一份乐谱交换一份土豆的舒伯特都莫不如此。但今天商品经济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音乐的商品化被赋予更充分的表现形式。音乐商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两大类:
  一是大众传媒音乐商品,包括:(1)广告音乐。在现代化传播媒体条件下的广告音乐,是一种高投入、高效益的音乐商品。企业广告宣传片除了需要优质的画面、恰当的解说外,其音乐也是至关重要的。(2)影视音乐。从1896年电影诞生到今天影视业空前繁荣,音乐一直跟随着影视的发展而前进。即使在1896—1927年这33年的默片时代,音乐一直为电影“保驾护航”。当年卢氏兄弟在英国放映第一场电影时,就请钢琴师现场伴奏流行音乐。影视的历史就是影视音乐的历史,影视的发展始终是与音乐相伴的。(3)数字音乐。MP3音乐、RM音乐、手机音乐等数字音乐形式成为音乐发展的最前沿。它们的出现,加快了社会音乐商品化的进程。在这个多媒体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数字音乐的出现是科技发展的体现,商品化也必然成为其本质特征。(4)网络音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多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对于网络传媒的依赖性远远高于其他的传统传播形式,许多原本需要通过传统渠道传播的音乐尤其是通俗歌曲,通过改变其原有的包装形式,以先歌曲后歌手,先流行后版权的方式出现在互联网上。这类音乐通过改变传统的发行模式,在传播上采用与以往相逆行的运作方式,成为时下流行音乐商品的重要方式。
  二是实物化音乐商品。实物化音乐商品主要是伴随着唱片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紧密结合的商业包装而产生的。唱片工业的发展,意味着音乐的机器复制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声音的纪录不再仅通过口头、视觉符号或乐谱。音乐创作者、演奏者向唱片制造商出卖音乐商品,唱片制造商对录制的母版加工制作,使这些音乐商品复制成数以万计的单张唱片投放市场出售,唱片商从中赢得高额利润,音乐创作者、演奏者获得相应的报酬。目前许多表演者与唱片公司、演出公司签约,合约一般要求表演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公司之外的演出、录音,一切演艺活动皆由公司安排,表演者以自己可以接受的价格达成协议。“签约”的实质是,他们的音乐产品以商品形式被公司买进,又以对公众的唱、奏、表演服务行为被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给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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