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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纪》与祭司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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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利未纪》作为犹太祭祀法典和祭司手册,清晰地反映了当时祭司阶层的特殊权力和利益诉求。祭司阶层的特权具体反映在对祭物的占有、征收赋税等多个方面。他们以神的名义,编撰圣典、宣布神圣立法,提供他们攫取人民的财富和维护家族或阶层的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理据。这一动机,也促成了犹太一神教和神权政治的形成。

《利未纪》与祭司特权

关键词:《利未纪》 祭司 利益 权力

《利未纪》(Leviticus),《旧约》摩西五经之第三部,是一部关于犹太教祭司职责及祭祀仪轨的典籍,相当于犹太人的《礼记》。此书由雅各(Jacob)第三子利未(Levi)而得名,因为自摩西(Moses)以来,利未家族便一直是以色列人的祭司家族。《利未纪》作为犹太祭祀法典和祭司手册,清晰地反映了当时祭司阶层的特殊权力和利益诉求。这些世俗特权诉求,一方面因反映了上古以色列家――民族内部特权集团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古代犹太教以祭司阶层为核心的政教合一的社会结构状况。而这对于探讨上古犹太一神论宗教及神权政治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学证据,由此我们亦可管窥隐藏在宗教神圣宣教背后的社会学实质。

在《利未纪》中,祭司阶层的特权首先表现在对祭物的占有。祭物在此书中还主要是食物――面食(无酵饼、谷物、酒等)和牲畜(羊、牛等)等,但在之后《民数纪》(Numbers)的祭物中已出现了大量作为硬通货的金银贵金属。这些都是作为神与人的中介(灵媒)和神的仆人的利未族祭司,通过神的名义――神谕,赋予自己的特权。

依《旧约创世纪》的描述,人在伊甸园时人与神同在,还没有宗教的必要,所以人无须向神祭祀献物。而当人堕落被逐后,才有献祭赎罪的说法。但早期犹太先民,无论是该隐(Cain)、亚伯(Abel),还是亚伯拉罕(Abraham),他们都是自己献祭,自己面对神,自己跟神沟通――颇类中国古代楚国“家为巫史”的社会状况。只有到了摩西出世后,似乎犹太民族才有了他们的职业祭司。而职业祭司,必然要求信众提供其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其基本生计保障便是靠祭物来维持的。

《利未纪》对祭物的要求,一贯借宗教圣洁之名,对其品质要求很高,譬如庄稼要初熟的新穗、新酿的酒,加上油和乳香的无酵饼,头生的、洁净的或无残疾的羊羔、公牛、公绵羊、公山羊等等,只有对实在贫穷的人,他们才宽以斑鸠、雏鸽之类的小祭物替代。这些除了火祭焚烧少部分外,全归祭司家族所有。因为,《利未纪》中耶和华的晓谕一贯是,“凡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亚伦子孙中的男丁都要吃这一份,直到万代作他们永得的份。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利,6:18)。所以不仅祭司享用祭物天经地义――特权,而且是一种殊荣,一种“自圣”方式。相反,不是祭司家族成员,就万万不能碰这些祭物:“凡外人不可吃圣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圣物。倘若祭司买人,是他的钱买的,那人就可以吃圣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祭司的女儿若嫁外人,就不可吃举祭的圣物。但祭司的女儿若是寡妇,或是被休的,没有孩子,又归回父家,与她青年一样,就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若有人误吃了圣物,要照圣物的原数加上五分之一交给祭司。”(利,22:10 ―14)这种食物禁忌(taboo),表面上看是一种宗教圣洁仪轨,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祭司家族的特殊利益。这是他们维持生计的最基本途径。

上古犹太教平日所作的祭祀名目繁多,譬如有燔祭、素祭、平安祭、赎衍祭等等,但更大型的祭祀活动则是在节日中举行的。这些节日祭祀往往成为利未祭祀家族一个巨大的收入来源,因为几乎以色列各族都会有贡献,如《民数纪》第七章所描述的。而这些民族节日数量也不少,如除酵节、逾越节、七七节、新年、赎罪日、住棚节等等。

祭物作为利未家族的基本生活来源,是由他们的职业性质带来的实际利益。他们作为古代巫师的继承人,演化为以色列民族第一个社会分工出来的职业――祭司。这一神圣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可以垄断话语权力,同时也可以垄断世俗政治权力,所以他们不仅是精神特权阶层,同时还是世俗特权阶层。对这些特权的垄断使他们往往不会满足于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Lord Acton,1834―1902)所讲,“哪里有绝对的权力,哪里就有绝对的腐bai”,古代祭司也不能例外,没有监控的世俗特权必然为欲望大开方便之门。在《利未纪》中,可以大量地看到祭司们这种滥用权力的`铁证。

譬如《利未纪》讲到赎房地产的条例,这些都是耶和华的神谕:“人若卖城内的住宅,卖了以后,一年之内可以赎回,在一整年,必有赎回的权柄。若在一整年之内不赎回,这城内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但房屋在无城墙的村庄里,要看如乡下的田地一样,可以赎回,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然而利未人所得为业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若是一个利未人不将所卖的房屋赎回,是在所得为业的城内,到了禧年就要出买主的手,因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人中的产业。只是他们各城郊野之地不可卖,因为是他们永远的产业。”(利,25:29 ―34)从中可以看出,利未家族的特权远在一般民众之上,别人在城里卖出的房子一年内不赎回,便再无机会赎回,而利未族可以随时赎回,而且即使不赎回到了僖年(第七年)甚至可以无偿索回。而之所以特别规定一般人城中的房子卖出后不照安息年规矩办,恐怕也跟城中大量房产属于利未族祭司相关。这完全是一个明目张胆维护利未祭司家族利益的不平等经济法规。

《利未纪》还有关于“许愿的条例”,他通过神的命令,凡“人还特许的愿,被许的人要按你所估的价值归还耶和华”,这个价值的估定大概是以劳动力强弱为标准的,壮丁价高,妇女、老人、小孩相应价低,最多可估定为五十舍客勒(shekels),最少仅三舍客勒银币。若许的是牲畜、房屋,都由祭司估定价格――“祭司怎样估定,就要以怎样为是”,倘要赎回,便要在所估价格上再加五分之一。当然这些都归祭司所有,因为是献给耶和华的供物。至于所许的地产,要赎回同样要在所估价值上外加五分之一,但如果不赎回或卖给了别人,到了僖年时祭司就有权收归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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