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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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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施行。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本次重新修订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与往年不同的是:

 1.征缴标准调整,征缴标准由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办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征缴主体调整,征缴主体由以往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明确改为地税局征收,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形式缴纳保障金。

办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征缴方式调整,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其中,2016年作为过渡期继续全年一次性征收,征缴期为8月1日-9月30日。

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5月15日,9月1日-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4.人员的调整,本办法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特别提醒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请于2016年7月1日-7月31日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

2.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请于8月1日-9月30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如有以前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请于2016年7月10日之前到海淀区残联进行补缴,逾期请到税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