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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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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省份公布的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显示,上调幅度均为10%左右,达到国务院“总体调整水平为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的要求。

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记者梳理数据发现,在已公布数据的14个省份中,有11省份公布上调幅度,分别为北京、天津、辽宁、陕西、甘肃、青海、山东、福建、河南、新疆、西藏等省份。

在公布上调幅度的省份中,调整幅度均在10%左右,最高为山东省,达到11.6%,最低为福建省不超过9.8%。在上调金额方面,北京市位列第一,上调305元;最低的省份为河南省,人均上调195元。

据人社部称,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

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分别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分别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发布。

二、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待遇计发办法

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待遇计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在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的基础上,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对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按照本附件第一条规定计发,职业年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有关规定计发。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原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省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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