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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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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于女职工在生育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津贴领取,以保证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 由于生育津贴本身属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性质, 并不是劳动者的工资、 薪金所得, 因此根据规定, 生育津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生育津贴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 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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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分娩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顺产1500元、剖宫产45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500元。

2、自然终止妊娠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妊娠不满12周的380元、妊娠12周以上不满28周的900元、妊娠28周以上的1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皮下埋植术225元、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375元、引产术(妊娠不满28周)900元、引产术(妊娠满28周以上)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25元、输卵管结扎术750元、输精管复通术24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4、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500元。参保女职工分娩或者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可享受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5、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分娩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分娩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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