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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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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房概念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其更广泛的意义,则在于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鞍山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鞍山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鞍山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下同)、政府引进人才,本人没有住房的。

(二)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没有住房,且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的。

(四)尚未回迁的动迁户,已经签订拆迁协议并腾退原有住房的。超期一年以上未回迁,且家庭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二、鞍山市申请公租房的流程

(一)由本人或申请家庭的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劳动用工合同、住房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人员名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轮候顺序,选择房源。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社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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