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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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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就是合同中的一方嘱托另一方代为处理自己的某种业务或权利的合同。委托合同潜在哪些法律风险呢?请看下文讲解。

委托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

  委托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

1、委托事项范围方面

法律风险:委托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项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失。

防范措施:当事人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范围,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方面

法律风险:当事人没有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也没有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只能垫付该费用,增加受托人的经济负担,甚至存在因委托人认为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而不偿还该费用的风险;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若没有充分证据,委托人可能不承认不支付该费用及利息。

防范措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出具收据。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支出,受托人应当保留这些费用支出的凭证,最终确定预付费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若预付费用超过实际费用,多余的费用应当返还委托人;若预付费用少于实际费用,受托人应当垫付必要费用,最后由委托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委托指示方面

法律风险:受托人不按照或者不清楚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委托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不经委托人同意的擅自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防范措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的指示;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注意保留证明委托人同意的证据;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注意保留证明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证据、论证处理委托事务的合理性、事后及时报告委托人等。

4、转委托方面

法律风险: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外,不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选人第三人失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明确甚至错误,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防范措施:转委托需要委托人同意,保留证明委托人同意的证据;紧急情况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注意保留情况紧急的证据;经委托人同意或者紧急情况下转委托时,一定注意选择合适的第三人并且明确委托事务的指示。

5、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方面

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

6、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方面

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要承担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责任。

7、解除委托合同方面

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预知影响处理委托事务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建立这样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处理委托事务,尽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发生事前不能预知的情况,必须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方面

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拓展阅读:委托合同范本

委托方: 地址:

受托方: 地址:

根据《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并鉴于"某某采购文件规定"或者"鉴于双方在竞争性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一,委托服务事项

(一) .

(二) .

二,委托服务标准

(一) .

(二) .

注:各单位可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标准.

三,委托服务要求

(一) .

(二) .

注:各单位可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要求.

四,委托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建议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2.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移交给受托方,并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

3.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

4.负责处理委托服务对象或其他群众对受托人的投诉.

5.发现受托方存在违反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6.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依法收回交由受托方使用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

7. .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以及生效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总结和相关台帐资料给委托方.

2.受托方有维护委托方的声誉义务,受托方不能以委托方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工作.

3.受托方应独立完成委托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他人转让该委托事项.

4.受托方应每季度(或半年)定期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委托方联系.

5.受托方应按年度向委托方提交委托经费使用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6.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7.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应将使用委托方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财务按照经委托人确认的财产清单交还委托方.

8. .

六,委托服务费用

(一)本委托事项的费用包括: , , 费用等,共计人民币 元( 元).

(二)经费用途:

1. .

2. .

(三)支付方式:

(按照经费支付与服务提供情况相结合原则,采取经委托方认可受托方服务后按月支付或分批次支付等灵活的方式.)

委托人开户银行: .

账 号: .

七,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提前终止:

(一)委托方的职能发生转变,不再具有委托职能.

(二)原来适用于委托服务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三)委托方发现受托方出现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委托服务能力的情况后通知受托方限期整改,但期限届满后没有改善的.

(四)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

(五)存在其他事项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不再履行本协议的.

八,违约责任

任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全面或不及时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十,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由委托,受托双方盖章或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并报市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 .

  委 托 方:(盖章) 受 托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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