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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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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具体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二、救助病种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种(符合附件规定的病种),以及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5、其他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情形。

三、救助标准及办法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对已参合(保)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65%;对未参合(保)的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对符合附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上述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救助比例增加15%。

(三)对已参合(保)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患附件规定重病病种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35%;对未参合(保)的上述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25%;对符合附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上述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上述对象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和比例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

(五)对救助对象中的重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非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视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年人均不超过500元。

(六)各区要积极开展重症慢性病门诊及城乡低收入重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在各区定点医院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增加10%。

(七)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八)各区民政部门可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报市局备案后可进行二次救助,各区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可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九)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原则上不跨年度救助。年度医疗救助时限截止当年10月末,1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下年度救助。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跨区域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医院结算终端对接,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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