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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采暖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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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采暖补贴标准具体是怎样的?不少的北京市民对此比较关心,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以供各位作参考!

北京自采暖补贴标准

  (京政管字[200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二十二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2003〕2082号)同时废止。

  二ΟΟ六年元月十一日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第二章 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 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一)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登记备案后,向该管理单位提供《核对证明》。

(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核对证明》复印件无效。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平方米)

60

70

80

90

105

120

补 贴 标 准(元)

900

1050

1200

1350

1575

1800

第六条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按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贴;居民有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第八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并由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备案。

第九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

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其余特殊群体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发放方式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

第四章 资金渠道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特殊群体救助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老干部部门应为各自负责的特殊群体制定明确的自采暖补贴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及发放程序等相关细则,保证特殊群体能按时足额领取自采暖补贴。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 [2003]2082号)同时废止。

拓展阅读:

  政策问答:何种条件可以享受“清洁能源自采暖供暖费补贴”?

咨询1:

何种条件可以享受“清洁能源自采暖供暖费补贴”?

您好,我持有《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但房本名字是我母亲,我单位办事人员说房本上没有我名字,无法享受补贴。请问按北京现行的清洁能源自采暖供暖费补贴标准,是否可以有这样的要求,如果单位没有补贴,是否可以找街道要求补贴,还是可以要求单位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按标准给予补贴而无需房本上有职工本人名字?

解答1:

针对您信件中涉及的自采暖相关问题,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单位职工领取补贴应是产权人夫妻双方。如果补贴领取人跟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产权人是其子女或父母,并且居住的住房是唯一的一套,那么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也可以发放。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要求,以下群体也可以申领补贴:

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具体领取程序为: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市城市管理委)

咨询2:

对市非居民供暖收费如何规定的?

关于非居民供热费用问题上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我在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中查看到有关供暖收费中有一条是“四、其它事项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我想咨询一下对于单层建筑高度高于4米加倍收费的定价是否4米高、5米高、6米高都是加倍吗?还有就是对于每高一米的热能损耗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加倍收费是否是根据层高热量损耗计算出来的价格?

2.我看到2015年新出来了京发改〔2015〕2619号文件,并未对层高有附加说明,是否还要按照之前的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执行,还是统一按照新出来了京发改〔2015〕2619号文件执行非居民供暖收费,按建筑平米收费计量?

解答2:

根据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的规定,对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部分对应的供热面积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您提到的5米高、6米高,要求是一致的。《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9号)规定:本市城六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区域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为本市非居民供热按面积收费价格标准,当建筑层高超过4米时,仍按双倍价格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3:

冬季供暖不在京,是否可以减免部分费用?

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

一、我在方庄居住,冬季供暖期间不再北京,是否可以向东北那样“报停”?只交一部分费用。

二、房产证上写的86.95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包括10.3平方米的敞开式阳台。这个阳台也要交供暖费?

解答3: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八条规定: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您小区如果属于所在区统一公示的热计量收费小区,可以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若减少用热,可通过温控装置调节,并保证室内采暖设备防冻。

按照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的规定,本市供热价格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如果按使用面积收费,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有关问题,可咨询房屋测绘部门和产权发证机关。

  (市城市管理委)

咨询4:

自取暖的商品房,怎么申请低谷电价?

我在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购买了商品房,是自取暖方式。我自行购买了挂墙电暖气片(碳晶壁暖)采暖。请问应该去哪个部门申请冬季取暖时节的低谷电价,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解答4:

经与供电公司联系,目前自取暧低谷电价相关政策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自取暧用户户数调研工作正在进行中。

  (海淀区)

咨询5:

公房单位居民怎么解决采暖问题?

我居住在石景山区五里坨东街煤台子,今年石景山区已基本实现无煤化,但未被改进的平房居民这个冬天将无法取暖,从街道得知今年政府发改委通知将不进行去年及前年集体从街道购买的清洁型燃煤,然而现在北京市也已经买不到个人卖的散煤,我们用的电是私人电,供电局因无电源接点的问题十几年没有解决,不但价格昂贵1.7元每度,而且电线老化功率达不到,冬天根本无法达到可以使用取暖设备的条件。不知道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解答5:

五里坨东街煤台子所住居民是北京铁三局四处职工,属于公房单位。按照北京市“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政策,公房单位没在政策覆盖范围内,并且相关部门前期对该处进行过调研,此处不符合“煤改电”条件。为确保公房单位居民今年冬季正常取暖,前期区相关部门召开多次调度会,针对公房单位居民用煤情况,相关部门与辖区公房单位联系,由公房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实行无煤化。

  (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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