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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积金购买自住房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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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也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是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长春公积金购买自住房提取条件

一、长春公积金购买自住房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具备提取条件后二十四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

二、证明材料

未取得房产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已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房产交易申报单(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三、提取流程:

(一)本人申请

1、职工持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只能在缴存机构办理)。

2、职工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类卡。

(二)他人代办

满足提取条件的职工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配偶关系必须出具结婚证,其他关系提供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三)受理及审核

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窗口对符合提取条件并手续齐全的,当日受理,即时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提取人明确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对提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对提取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提取证明材料有异议需要留置审核的,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确认签字,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职工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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