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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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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业务关联单位等失信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河北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览!

河北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缴存职工的失信行为

办法提出,缴存职工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缴存单位的失信行为

缴存单位有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业务关联单位的失信行为

业务关联单位的失信行为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等。

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的失信惩戒

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缴存职工的失信惩戒

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缴存职工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限制期内再次违规期限重新计算

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失信行为记录上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目录,通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汇总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实现全省管理中心联合惩戒,并实现与省征信系统信息共享。

失信行为整改完毕可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信用修复,管理中心可视情况缩短惩戒期限或者免予相关惩戒。

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惩戒期内将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惩戒期限结束后删除其失信行为信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冀建法[2017]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2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失信行为记录上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目录,通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汇总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实现全省管理中心联合惩戒,并实现与省征信系统信息共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六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三)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四)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六)人力资源类单位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者补缴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

(三)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业务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的;

(四)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五)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敖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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