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认定符合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其他经认定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性达到55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拓展阅读
办理大龄就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须知
一、项目名称:
办理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
二、政策依据:
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
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
三、受理条件:
1. 大龄失业人员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现已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2) 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必须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3) 已经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2. 大龄失业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或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
(2) 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的;
(3) 已经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四、申请材料:
1. 《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区)
2.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 身份证原件(复核);
4. 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五、办理程序:
1. 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申请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作好申请记录,就业补贴从次月起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从社会保险费扣缴成功的次月发放,补贴款通过银行支付,按月到银行领取补贴;
2. 申请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以工作人员告知为准,仅供参考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