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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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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1

为规范学院教学管理,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严肃考勤纪律,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各类请假。

第二条请假程序

1、凡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到岗上班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法定节假日及学院通知寒暑假除外)。

2、教职工请假须提前一天向系(部)及部门主管领导递交请假条(急诊病例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补交书面请假条)。

3、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系(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内由系(部)、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按程序报院长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条须报人事财务部备案;班主任的假条复印另报学工部备案;任课教师的假条复印另报教务部备案。

5、假期结束须在返校当日到备案部门销假。

第三条请假期间待遇

1、学院教职工请事假,当月累计在3天(含3天)以内的,以每月平均出勤22.5天计算,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减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2、当月请事假4—5天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减岗位津贴、教学补贴和基本工资;

3、请事假6—10天(含10天)以内的,扣发当月50%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并按实际天数折算扣减基本工资。

4、请事假10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并按实际天数折算扣减基本工资。

5、学院教职工所有请假一律按实际天数每天扣减5.00元中餐补助;

6、任课教师销假后征得系(部)主任同意,并按照系(部)与教务部商定的时间、地点补课的,由各系(部)核实上报教务部审核,报给分管副院长签字后补发相应的超课时费。未经教务部和系部指定核实认可的补课视为无效。

第四条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方可请病假;

2、病假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且病历齐全,县级以下医院的证明无效,急诊或待产期指定医院除外;

3、病假当月累计3天以上(不含3天)者,每一天次按请事假半天计算;病假期间待遇按事假折算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假

1、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方可请事假;

2、请事假必须经系、部、科(室)以及上级主管领导按请假程序批准。

第六条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方可请婚假;

2、婚假不得超过5天;

3、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学补贴);

4、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假期中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须连续计算。

第七条丧假

1、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

2、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家在外地者酌情给路程假;

3、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学补贴)。

第八条探亲假

按“旅院9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不含计划外生育)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因工作或教学任务需要或提前生产者,产前休息的15天也可以安排在产后休息。难产的增休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休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给予晚育假30天。男教职工如果因女方晚育,可以享受护理假7天。

3、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自动顺延。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4、预产期前休息的,有医院假条者按病假对待,无医院假条者按事假对待。

第十条计划生育假

1、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一般不超过15天。

2、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的,休假一般不超过42天。休假期间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须连续计算。休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第十一条旷工处理

1、学院教职工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50%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相应扣发20%基本工资;

2、旷工2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扣发相应50%基本工资;

3、旷工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4、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另外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辞退处分;

5、教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院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6、学院教职工凡发生旷工的,学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当年不得参加院系两级评奖活动,当年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省教师请假制度2

为保证我院教职工能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待遇,并切实加强劳动纪律,加强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一、请假的种类和期限

1、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学校职工的探亲假,如无特殊情况,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2、出国探亲: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88)教外综字003号及云南省人事厅云人工(1998)2号文件精神,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访问学者及进修)的配偶出国探亲。但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3、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根据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精神,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两年以下一次的,按国家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生育假: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发〔l994]486号及大理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9]13号文件规定,即产假90天;晚育(满25岁生育)的增加产假7天;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它计划生育假按大理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5、婚假:按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增加晚婚假15天。

6、丧假:教职工的父母或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去世,按国家规定给予丧假3天,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给路程假。

7、病假:根据病情和医院证明给予适当假期。

8、事假: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需处理,可以请事假,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10天。因私请假出国、出境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故确须续假的,经学院批准后,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并保留公职半年。

二、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请假手续的办理:不论请何种假,请假人须先到人事处领取《请假申请表》,并填写表内项目,说明请假事由。请假在30天以内的,按审批权限,办理批假手续。请假在30天以上的,经科室和系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因私请事假出国者,须出具国外一方的邀请信及有关证明。

2、审批权限:对事假的审批权限为:科室领导3天,系处级领导7天,院级领导1个月,1个月以上由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病假:非住院治疗者,根据医院证明,按事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住院治疗者,可在出院后凭出院证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办请假手续。婚假、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科室和系处领导批准即可。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科室和系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即可。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请假人直接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探亲,一律由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

不论请什么假,在所请假期内,逢节假日、双休日均要连续计算为请假天数(寒、暑假除外)。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销假:请假人假满返校上班,须及时向科室和部门报到销假,部门再向人事处报告销假。

4、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假满未按时到岗位上班者,部门考勤时一律按旷工对待。

5、各系、处每月底前必须将本部门职工考勤表按时报人事处,请假申请表同时附考勤表上报。

三、各种假期应享受的待遇

1、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探亲假一般只能乘火车硬座,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费。

2、婚假、丧假须赴外地者,路费自理。

3、病假期间工资:按云人工[1998]2号文件精神办理。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3)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4)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津贴部分。

4、产假(包括计划生育假):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5、事假期间工资:按云人工〔l998〕2号文件精神办理。

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工作日扣发。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和补贴。每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停发当月交通补贴。

6、符合出国探亲的职工,3个月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假满未归者,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保留公职半年,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7、因私请假出境、出国的,3个月假期内的工资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保留公职半年,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8、出国探亲、因私出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各种津贴和奖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扣发。

2、连续旷工3天或1年累计旷工7天者,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5天或1年累计旷工10天者,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家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国家规定有变化,则本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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