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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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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点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1]

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 截至2014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超50万也不用急于“搬家”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首先,如果该机构被兼并收购,客户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产,则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残值还可以部分补偿客户损失;第三,该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的钱,存在自己管理的银行是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则需要存在其他银行。所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会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点

理财产品或出现规模缩减

存款保险推出,存款不再绝对安全,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被打破。

一直以来,刚性兑付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实质性打破。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存款保险的推出,让银行可以破产,同样也推动着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将切实地“买者自负”。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在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即便是产品兑付出现困难,银行也会给投资者本息。尽管当下银监会禁止银行以“保本保息”等字眼进行宣传,但在介绍理财产品时,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等同于“保本保息”。而截至目前,由银行自销的理财产品也鲜有亏本的案例出现。“其实对于理财市场而言,并未有刚性兑付的确切说法,但由于中国理财市场并不成熟,不少机构刚性兑付也是为了生存。”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所保的范围不包括同业存款以及银行理财,以往以银行背书的银行理财的安全优势将会降低,并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会被打破,失去安全优势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将会出现下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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