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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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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上做确认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现在已经改为留档备查),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会计上作资产损失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公布的税务稽查案例显示,企业只是做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税务上不认可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所以税务稽查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要求企业纳税调增、补税以及滞纳金等。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说明:

上述规定中涉及到“出具专项报告”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资料留档备查,直接填报纳税申报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就是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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