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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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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呢?想必各位也很想知道吧,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7湖南公积金贷款政策

20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提高购买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通知明确,提高购买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套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或者住房贷款已结清,再购买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5%;职工家庭首套房商业贷款未结清,再购买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5%。

通知强调,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湖南省外户籍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属于省、市、区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明,无需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

同时,通知适用于《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规定的限购区域(即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凡之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2017年3月20日以前已经进件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关于调整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一、职工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三县)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

三、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四、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五、个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成数分情况确定:首套房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80%;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70%;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勘价值之低值的60%;

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其中家庭名下仅有一套需银转按房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的80%、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家庭名下现有两套房产或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且名下有一套需银转按房产的,其中现有的一套房产未使用住房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另一套申请银转按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7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70%与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若其中一套房产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相应贷款尚未结清,另一套申请银转按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6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60%与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

七、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所购房为家庭第二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

八、在长沙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购房,均向缴存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地区购房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九、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十、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回所贷款项,限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并将情况通报骗贷职工单位进行处理,不良信用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1日之前已办理进件受理的个贷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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