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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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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提高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河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河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南省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省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条件。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省6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省辖市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指挥部启动该级别的省级预警。

(2)当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启动本地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原则上,红色预警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3.2.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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